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7 年 02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負責人:指短期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時,設 立計畫書上所載之負責人。

二、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 、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三、短期補習班人員:指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四、不適任人員:指短期補習班人員,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或第八項之情 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