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7 年 02 月 05 日)
第14條
短期補習班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詢、通報或配合查證、隱匿事證或所報 資料不全、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九條第十三項及 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 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核 發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