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8 月 1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但本標準 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之教育宣導期間參加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二百 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繳納報名費。

第3條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