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5條
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依前條規定駐校前,應檢具藝術相關課程實施計畫 ,並檢具下列全部或部分資歷證明文件,供學校審查:

一、藝術相關科、系(所)、組畢業,且從事藝術創作。

二、從事專業藝術工作相關證明。

三、專業藝術團體登記立案證明。

四、曾參與或辦理公開藝術相關展演之證明。

五、於藝術相關領域,受頒相關獎項,或經檢定、指定公告或列冊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