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指從事表演、視覺、音像及其他有關 藝術與美感領域工作,並著有成就之個人及專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