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09 日)
第10條
本部得編列預算,就學校辦理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計畫審查補 助之。

前項補助項目以鐘點費、出席費、教材與教具費、差旅費、教學用途公開 與印刷版權費等必要費用支出為原則;其補助金額不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 金額之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