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105 年 08 月 22 日)
第9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基準如下:

一、新住民學習中心:不超過本部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前款以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不超過本部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百分之 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 幣三十萬元。

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外籍配偶終身學習政策,推動相關學習課 程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之經費項目,已取得本部或其 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辦法重複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