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105 年 08 月 22 日)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開設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得編製或採用適當教材;必要 時,並得輔以外籍配偶母國語言之譯文,協助其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