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105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籍配偶: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 及香港、澳門居民。

二、新住民學習中心:指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供外籍配偶相關學習 課程,所設立之中心、會館等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