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105 年 08 月 22 日)
第12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受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訪視、輔 導,檢視其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及業務推動成效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終身學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核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 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二、執行成效不佳。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