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終身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 105 年 08 月 22 日)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外籍配偶終身學習 課程計畫及補助經費,並得就新住民學習中心優先予以補助: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 效。
四、課程內容符合居住當地外籍配偶及其家庭之需要。
五、中央主管機關重要政策推動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之需要,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