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5條
圖書館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圖書資訊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有圖書館專門學科 論著經公開出版者。

二、具公務人員圖書資訊管理職系任用資格。

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具國內外圖書資訊、人文社會相關科系、 所及學位學程碩士以上畢業資格者。

四、曾修習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館相關法人團體辦 理之圖書資訊學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五、具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國民中學圖書館及國民小學圖書館如無前項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 訊或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擔任專業人員。

前二項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二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