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圖書館至少應置專業人員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