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圖書館至少應置專業人員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如下 :
一、國家圖書館:四分之三。
二、公共圖書館:三分之一。
三、大學圖書館:三分之二。
四、專科學校圖書館:二分之一。
五、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三分之一。
六、國民中學圖書館、國民小學圖書館:三分之一。
七、專門圖書館: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