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10條
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開放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五十六小時。

二、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圖書館每週至少開放 四十八小時。

三、週六或週日至少開放一日;午間或夜間應至少開放一時段。

公立公共圖書館如因所在位置、人力或讀者需求等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 ,開放時間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