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0 月 22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進 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表揚,發給 獎牌,並給予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應予輔導,並作為下次獎勵之參考 。

前項獎金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等 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