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0 月 22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 財力分級,第一級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至第五級 者,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 班者,依核定金額百分之百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 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不超過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 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終身學習機構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樂齡政策,推動樂齡學習活動者,得依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內容、程序及期程,專案申請補助,不受前項第 三款規定之限制。

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不得依本辦法或其 他法令,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