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0 月 22 日)
第4條
前條第二項樂齡學習活動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樂齡中心:課程、師資、活動期程、經費明細表、 預期效益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或輔導計畫。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大學:課程、班數、師資、活動期程、經費明細表 及預期效益。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學校、機關或團體:活動性質、內容、地點 、期程、預期效益、經費明細表,及私立機構、學校或團體之設立或 立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