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104 年 10 月 22 日)
第10條
前條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樂齡學習整體發展之規劃。

二、訪視、輔導及獎勵措施之建立。

三、樂齡學習活動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四、樂齡學習活動特色之推動。

五、前次輔導之改進情形。

六、其他樂齡學習活動優良表現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