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7條
社區大學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 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社區大學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獲優等以上獎勵者,得比 照前一年度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免依第五條規定程序評定成績。但不 包括受委託辦理之組織或機構為第一年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