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社區大學之成績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甲: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丙:未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