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

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 口密度。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