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3條
社區大學申請補助,應填具計畫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 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計畫書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層 轉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視年度預算核給補助經費。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現有規模。

二、辦學特色。

三、行政運作。

四、整體資源投入。

五、使用補助經費之規劃。

補助經費之範圍,包括社區大學講師鐘點費、設備費或其他相關業務費, 核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