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獎勵經費之審查及核給,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 審查小組。

前項所定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學術機構、 團體或法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