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頒 發該等第獎座,並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獲優等以上獎勵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 獎勵經費。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獎勵經費,以運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 研習、教學研究及國內觀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