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成績等第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甲: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四、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丙:未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