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完成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自我評核報告 (以下簡稱自我評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但前一年度獲評 定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我評核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規劃及經費預算。
二、行政督導及管理。
三、課程及教學輔導。
四、評鑑規劃及實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