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獎勵及輔導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 104 年 09 月 07 日)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完成辦理社區大學之績效自我評核報告 (以下簡稱自我評核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但前一年度獲評 定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我評核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動規劃及經費預算。

二、行政督導及管理。

三、課程及教學輔導。

四、評鑑規劃及實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