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103 年 07 月 28 日)
第9條
空中大學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進行合併規劃,並擬具合併計 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 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主管機關得衡酌終身教育發展趨勢、空中大學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 形,建議及協助學校進行合併規劃。

空中大學之合併,分下列二類:

一、存續合併:合併後僅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或 專科部。

二、新設合併:合併後各校均消滅,成立為另一所新設空中大學,並另定 新校名。

前項第二款新設合併後之空中大學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 立之空中大學校長,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