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103 年 07 月 28 日)
第4條
空中大學之設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全國空中大學分布情形, 提出籌設計畫設立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籌設計畫,報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其校名應冠以國立或直轄市立等字。

前項籌設計畫,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 關法令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緣起及辦學理念。

二、學校名稱。

三、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四、學校位置、土地清冊、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五、教學單位、行政單位或學習指導中心之規劃。

六、擬設系、所、學程、組、班及附設專科部之規劃。

七、擬聘師資之規劃。

八、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九、教學方式之規劃。

十、學校經費概算。

空中大學學習指導中心所需之空間或設施,由各級學校協助提供使用時, 應檢附該學校及其主管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具體載明提供之空間或設施 ,及有償、無償使用該空間或設施之期間、條件;其由學校以外之其他機 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提供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