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4 年 07 月 28 日)
第5條
補習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計畫之訂定。

補習班應將訂定之計畫留班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