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4 年 07 月 28 日)
第18條
補習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 定,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教育訓練或認知宣導,使其明瞭 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