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4 年 07 月 28 日)
第11條
補習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補習班立案名稱及 個人資料來源。

補習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 人資料,並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