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27條
補習班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就讀學校之上課時間內,對其施 以補習教育。

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