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 105 年 07 月 26 日)
第26條
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