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04 日)
第8條
學生交通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造具乘坐學生交 通車學生之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