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04 日)
第5條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之車齡, 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二類學生交通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出廠年限逾十年者:適用或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一 項第七款出廠逾十年遊覽車,應隨車攜帶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之四個 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之規定。

二、出廠年限逾十二年者:除依前款規定處理外,適用或準用上開規則第 八十六條第二項出廠逾十二年遊覽車,不得行駛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 管制之山區公路,行駛高速公路時速不得逾九十公里之規定。

租賃之第二類學生交通車,以出廠未逾十年者為優先。

學生交通車出廠年限未符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汰換後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購置者並應依規定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未依 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