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04 日)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使用之學生交通車出廠年限未符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至遲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汰換;屆期未汰換者,依第五條第四項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