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04 日)
第13條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每車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第二類學生交通車,每 車得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學生,並協助學生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應滿二十歲,且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 形。

隨車人員於每次學生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學生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 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