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 102 年 07 月 04 日)
第10條
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 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 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