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6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

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 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 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國、私立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 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學校申請本部補助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 交通工具等方式,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應依本部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定 ,備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一併報本部核定。

本部為審查前三項所定事項,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