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5條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不利用第三條第一項 所提供之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