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4條
前條第二項之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八千 元。

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本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 障礙學生,其交通費補助基準,仍適用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