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102 年 06 月 2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就讀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另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