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4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 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 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 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