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 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 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