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101 年 07 月 24 日)
第6條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 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 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 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