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101 年 07 月 24 日)
第5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 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