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101 年 07 月 24 日)
第4條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 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

前項考試服務,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查後通知 考生審查結果,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

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查方式及原則、 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應於簡章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