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 101 年 07 月 24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