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 101 年 07 月 24 日)
第3條
特殊專才者應為兼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 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 長聘任之。

大專校院特殊專才者之資格審查及聘任,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 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