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6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前項評鑑結果達甲等以上者,應予獎勵;丙等以下者,應辦理追蹤輔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評鑑結果所列之建議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 極改進,並納入年度改進事項;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 列為下次評鑑相關評鑑項目之重點事項。